入职三个月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处理,具体如下:
一、核心结论
用人单位需补缴社保并承担部分损失,但无直接赔偿 。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二、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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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欠缴部分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补缴欠缴期间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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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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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雇主沟通,要求补缴社保,部分情况下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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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补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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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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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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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赔偿 :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等,可要求单位赔偿相关费用(如医疗费、生育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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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协商、投诉无效时,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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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与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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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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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因欠缴社保导致的损失赔偿)。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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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社保补缴时效为1年,但赔偿(如经济补偿)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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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优先 :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长期纠纷。
通过上述方式,劳动者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社保缴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