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规定,执业医师开设诊所的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诊所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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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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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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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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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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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综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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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诊所
- 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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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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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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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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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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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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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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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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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
- 房屋和设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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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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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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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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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包括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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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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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 备案管理 :
- 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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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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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这些新规旨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降低开办诊所的门槛,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建议有意开设诊所的执业医师仔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