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在家静养是否能获得护理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分析:
工伤骨折
有护理费 :如果骨折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非工伤骨折
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的骨折 :如果骨折是由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的,且受害人需要护理,那么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 75 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 5 年计算,其他情况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
因疾病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骨折 :如果骨折是因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一般情况下,护理费需要自行承担。但如果购买了相关的商业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理赔,看是否能够获得护理费的赔付。
特殊情况
有商业保险的情况 :如果购买了包含护理责任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骨折需要护理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护理费赔付。
有雇佣护工需求的情况 :如果骨折后在家静养期间,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护工进行护理,且有相关的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需要护理,那么可以要求侵权人或相关责任方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