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中对方全责的情况下,住院费用的承担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由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垫付: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对方垫付:通常情况下,肇事方应先垫付住院费用。如果对方有能力垫付但拒绝,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或保险公司垫付部分费用。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未投保交强险或过期: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过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垫付抢救费用。
肇事方逃逸或无力承担:在肇事方逃逸或无力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受害方自行垫付后追讨
受害方先垫付:在实际操作中,受害方也可以先自行垫付住院费用,然后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对方及保险公司追讨赔偿。在追讨过程中,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保留证据:受害者应妥善保存所有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索赔过程中使用。
及时沟通: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住院费用的垫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了解保险情况:受害者应了解对方的保险情况,包括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