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属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部分属于 公职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 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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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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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 不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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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非营利性工作,但他们属于事业编制,与国家公职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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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来源多样,包括全额拨款、部分金额拨款和市场化方式运作等,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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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那些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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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其他从事非管理岗位或非公益性质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则不属于公职人员。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取决于其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岗位。从事管理岗位且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而其他岗位的人员则不属于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