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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 不是 商标局自己主动撤的,而是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并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
具体来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个过程被称为“撤三”制度。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会进行一系列审查流程,包括通知送达、证据交换、实质审查等,最终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商标持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近三年该注册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确保维持商标继续有效。如果商标持有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局将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因此,商标撤三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商标局负责审查并做出决定,而不是商标局自己主动撤销。商标持有人需要积极应对撤三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理由,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