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超过15天将无法再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复审,但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 主动放弃复审
若超过15天未提出复审申请,则视为放弃该次复审机会,原驳回决定生效,需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 特殊情况下的延期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15日内提出复审,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证明)。不过,延期申请需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且延期后仍需在原截止日期前完成复审。
建议 :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尽快准备复审材料,并在15日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应及时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沟通延期申请,避免因超期导致复审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