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后申请新商标的时间限制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撤三决定生效后
- 可继续使用商标
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可在 1年内 继续使用该商标,无需重新注册。
- 禁止他人注册
在撤三决定生效后 1年内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商标局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否则会被驳回。
二、重新注册申请时间
- 等待期
若原商标注册人未在1年内重新注册,该商标将进入 1年禁用期 ,他人可申请注册。
- 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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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需自注册公告满3年后提出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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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其他原因被撤销(如注册人主动放弃),则无时间限制,但需等待1年禁用期。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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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据要求 :在1年禁用期内,原商标注册人需提交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有效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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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限制 :1年禁用期内,他人不得注册与原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原商标注册人可申请注册其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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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衔接 :若原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注册,他人可等待1年禁用期后申请注册。
综上,商标撤三后申请新商标的核心时间节点为 1年禁用期 ,但具体申请时间需结合撤三原因、原注册人行动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