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和商标评审是商标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对象不同
- 商标复审
处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或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请求。
- 商标评审(无效宣告)
处理当事人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审查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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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采用与商标注册审查相似的“实质审查”标准,重点判断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如显著性、非功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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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无效宣告) :采用“综合审查”标准,除考虑注册条件外,还需结合社会公众利益、行业惯例等因素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或“缺乏显著特征”。
三、程序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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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属于 行政程序 ,需先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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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无效宣告) :属于 司法程序 ,当事人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无需先经商标局处理。
四、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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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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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无效宣告) :当事人对评审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区别
- 管辖关系
商标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与商标局无领导关系;无效宣告评审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 提出方式
商标复审需书面提出,未规定口头申请;无效宣告评审同样需书面申请。
- 审查流程
商标复审可能因商标局初步审查意见而中止或终止,而无效宣告评审则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总结 :商标复审主要解决注册或异议争议,侧重可注册性审查;无效宣告评审则针对已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两者在审查标准、程序和救济途径上均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