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时限为 15天 ,具体规定如下:
- 基本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后,需在 15个自然日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 特殊情况延期
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批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 申请材料要求
需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并附上《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副本。
- 时间计算方式
-
邮寄通知:以信封上收件邮戳日隔日起算15天;
-
电子通知:以系统送达时间为准,后续15天为复审期限。
注意事项 :
-
超过15天未申请视为放弃复审权利,但可通过后续商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解决障碍;
-
复审请求需针对商标局具体驳回理由,否则可能因理由不当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