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提交期限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提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后, 必须在15日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延期申请
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 30天 ,是否批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法律依据与程序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
- 程序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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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期限 :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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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周期 :商标评审委员会需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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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 :对评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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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复审期限的后果 :超过15天未申请复审,商标局的决定将生效,放弃复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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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申请材料 :需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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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成功率 :受商标近似性判断、证据材料充分性等因素影响,成功率因案件而异。
建议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尽早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制定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