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可以管理财政所长,但具体权限需结合地方财政管理制度,通常涉及人事任免建议权、日常业务监督权和重大开支审批权等关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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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权限
镇长作为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对财政所长的任免具有建议权,但最终决定需由县财政局、人社局等上级部门审批。部分地区的财政所长可能由党政办主任兼任,此时镇长通过业务指导员间接管理财政工作。 -
日常业务监督
财政所的涉农资金管理、预算执行等日常业务需接受镇长领导,例如农户信息维护、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等。镇长需确保财政操作合规透明,部分制度要求3000元以上开支需镇长联签。 -
重大财政决策参与
镇长通常担任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参与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与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共同监督财政所的关键业务流向。
镇长对财政所长的管理是“有限主导”,需在上级制度框架下行使职权,兼顾业务指导与集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