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税额两项个税优惠政策。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年可减免14400元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可减免9000元税额。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还可叠加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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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每月扣除400元。 -
减免税额政策
- 个体经营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
- 企业招用减免: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减免税费。
- 叠加享受规则
退役军人可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税额政策。例如:某退役士兵个体户年收入10万元,在享受14400元减免后,还可申报子女教育扣除12000元,实际应税所得额将大幅降低。
退役军人需留存退出现役证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材料备查。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群体可尽快申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能显著减轻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