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9000元/人/年
退伍军人根据就业形式不同,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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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减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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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如北京地区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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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期限 :3年(36个月),需按月核算减免税总额,以实际缴纳税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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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
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5年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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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扣减相关税费,部分地区最高上浮20%(如北京2.4万元);
-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扣减限额时,减免税额=实际纳税额;>时,以实际纳税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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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减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其经营所得可享受3年(36个月)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三、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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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金与抚恤金免税
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军人抚恤金不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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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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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将退役士兵纳入企业社保并正常申报纳税,方可享受扣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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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同时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需选择最优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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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经营主体需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具体执行以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