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军人同意(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离婚与普通离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上,具体分析如下:
一、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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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军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重婚等)的除外。 注意:此规定仅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已退出现役)不适用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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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主动离婚的程序
若军人主动提出离婚,需通过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程序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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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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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若协商失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周期较短。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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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效力 :离婚协议需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登记后方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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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债务处理 :法院根据双方贡献、子女需求等因素综合判决,但现役军人家庭可能涉及复员费、伤残抚恤金等特殊财产。
退役军人离婚与普通离婚在程序上无本质差异,核心区别在于现役军人配偶需额外满足“军人同意”这一条件。若涉及非现役军人,则完全适用普通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