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龄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综合权威文件规定如下:
一、军龄计入工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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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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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军龄
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每满10个月按1年计算,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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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下放人员
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二、军龄不计入工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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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或不服从分配
因不服从国家分配自谋生活出路者,军龄不计入工龄;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者,军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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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时间
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期间,军龄不计入工龄。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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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配期间 :因国家分配工作而待业期间,军龄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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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置 :因本人原因跨年度安置的,待分配期间不计入工龄和社保年限。
四、军龄与社保的关系
军龄视同工龄,纳入社保缴费年限。例如,服役10年相当于社保缴费10年,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
以上政策依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国务院及解放军总政部等官方文件制定,确保退伍军人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