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职业病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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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疗养期间
职业病职工经确诊后,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 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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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相关费用
因职业病住院观察治疗时,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均按 因工待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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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原岗位
职工因职业病调离原岗位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补足,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等专项待遇保留至治愈后不再从事原工作 。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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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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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用 :需护理时,由单位负责,护理级别分为一至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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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建议支付,通常约30元/天。
三、伤残后的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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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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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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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助
包括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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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费用由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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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业病职工可依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赔偿。
以上待遇均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为准,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