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或5-5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处罚措施如下:
一、基本处罚标准
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以下行为的,处 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扒车、强行拦车;
-
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特殊情形与加重处罚
-
拒绝接受罚款
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公安机关可 扣留其非机动车 。
-
情节严重情形
- 多次违反或严重妨碍交通(如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罚款金额可能提高,且可能伴随 记分 (如记6分)。
-
特殊场景
因特殊原因临时停车但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处罚可能根据情节调整,但需维护道路正常运行。
三、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
法律依据 :条款明确禁止上述行为,旨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
争议处理 :若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 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无果后可诉讼。
四、其他相关条款
-
滞纳金 :现场开具的罚单需在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加收3%;
-
车辆扣留期限 :非机动车逾期未领回或行驶证未补缴,公安机关可依法上缴车辆。
以上处罚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执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