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靠右侧停放、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规定,特殊路段禁止停车。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临时停车行为,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以下是具体要点解析:
-
靠右停放原则
临时停车必须紧靠道路右侧,车身距路缘不超过30厘米,避免占用行车道。夜间或能见度低时需同时开启示廓灯。 -
警示标志使用
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灯),故障车辆还需在来车方向50-100米处设置三角警告牌。 -
禁止停车情形
交叉路口、急弯路、隧道、公交站台30米内等特殊路段严禁停车,消防通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区域同样禁止。 -
限时与责任豁免
临时停车一般不超过5分钟,驾驶员不得离车。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可豁免部分条款,但需事后提供证明。 -
特殊车辆例外规定
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不受限制,但需确保安全前提下停放。
遵守第63条不仅能减少交通事故风险,还能避免200元以下罚款。驾驶员应养成“即停即走”习惯,优先选择正规停车位,共同维护道路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