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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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定义与性质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属于标表型人格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等社会生存要素具有同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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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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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仅限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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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以自然人的姓名为客体,禁止干涉、盗用、假冒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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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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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权 :自然人可自主决定姓名(含姓氏和名字),出生后由监护人代决定,成年后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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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可依法使用姓名,包括在作品署名、社会活动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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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权 :可依法变更姓名,变更前民事法律行为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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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自然人可依法选取其他直系长辈姓氏或符合公序良俗的其他姓氏(如少数民族传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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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与救济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姓名权,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