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集中供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供暖服务提供与费用承担
-
服务提供条件
-
新建住宅需达到50%以上入住率方可启用集中供暖,现有住宅需50%以上申请方可安装供热设施。
-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住户无需缴纳供暖费。
-
-
费用计算与缴纳
-
采用热计量收费模式,按实际使用量计费(与水、电、燃气计费方式一致)。
-
业主需按时缴纳费用,逾期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供热企业可中止供暖,但需提前通知。
-
二、供热企业责任与业主义务
-
企业服务规范
-
供热企业不得以停止供暖催缴物业费,需提供一体化服务(建设、运行、维护)。
-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需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验收并移交档案。
-
-
业主义务与权利
-
业主应按时支付费用,若因供热中断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
入住率低于50%时,业主、物业与热企可协商解决方案。
-
三、法律依据与参照条款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条款为供暖合同提供基本框架,供用水、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规定。
总结 :民法典通过明确供暖服务条件、费用机制、企业责任及业主义务,保障集中供暖的公平性与规范性,同时为具体实施提供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