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综合了自然人姓名权与法人名称权的保护:
一、自然人姓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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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内容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包括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利,但需符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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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姓名权。例如,禁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账户、签订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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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选择限制
姓氏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但符合以下情形可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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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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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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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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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名称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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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内容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可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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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姓名权的关联性
具有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规定。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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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变更姓名、名称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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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属于绝对权,仅限自然人享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无此权利。
四、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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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艺名保护 :若笔名、艺名等被他人使用致公众混淆,权利人可主张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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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变更程序 :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变更后原身份证件失效。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自然人姓名自主权的尊重,同时平衡了社会管理需求,确保姓名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