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姓名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明确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核心人格权,赋予个人决定、使用、变更及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自由,同时强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亮点包括:​​姓名权主体仅限自然人​​、​​涵盖笔名艺名等扩展保护​​、​​允许商业化许可使用​​,并设置​​姓氏选取的例外规则​​和​​侵权救济机制​​。

  1. ​权利内容与范围​
    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权,可自由选择随父姓、母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姓氏(如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名需依法登记,但笔名、艺名等无需登记。姓名使用权包括积极使用(如署名)和消极使用(如匿名),重要法律行为需使用登记姓名。​​新增许可他人使用权​​,承认姓名的商业价值,如名人姓名授权。

  2. ​保护扩展与限制​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若被滥用导致公众混淆,可参照姓名权保护。例如,网络作家笔名被冒用可**。但姓名权行使受公序良俗约束,如不得恶意重名、滥用变更权或使用违反公共道德的姓名(如“北雁云依”案被驳回)。

  3. ​侵权认定与救济​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如冒名顶替上学)或擅自商业使用(如抢注商标)均属侵权。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姓名知名度、使用场景及混淆可能性综合判断。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精神损害严重者可获抚慰金。

  4. ​特殊情形处理​
    少数民族可依传统选取姓氏;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监护人申请。姓名登记错误或遭强制更改时,可主张姓名持有权要求纠正。

​总结​​:民法典构建了全面的姓名权保护体系,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公众应依法行使权利,避免滥用;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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