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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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技、文化等类档案
这类档案无需经过特殊审核,自形成之日起即可随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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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包括清代及以前、民国时期、革命历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即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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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经上级批准可延期开放,但其他重大活动档案(如大型会议、展览等)满6个月即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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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关注的信息类档案,依法依规开放。
例外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需经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