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如果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其他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等也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对同时兼任两类岗位的人员进行从严控制和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双肩挑”岗位的人员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范围内,且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此外,一些地方如济南市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除非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并需按省市有关文件进行审批。
综上所述,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特殊情况下需经过严格审批。因此,建议事业单位人员在考虑兼任两类岗位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确保符合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