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强制降薪时,劳动者可以拒绝工作,但需依法**。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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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工作与解除权
公司单方面强制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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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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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调解 :优先与公司协商,保留沟通记录(如邮件、录音等)作为证据;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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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若调解失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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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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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期间应坚持上班打卡,避免以旷工为由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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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采取“降薪+调岗”变相裁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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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