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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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如安全设备不足、卫生条件恶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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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或支付金额低于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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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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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例如规章制度存在歧视性条款、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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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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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情况。
补充说明
-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需 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出直接仲裁或诉讼的,一般不予支持。以上情形均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支持后续的劳动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