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三种非过失性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核心在于平衡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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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
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此情形强调医疗期的法定保护期,需确保劳动者获得充分恢复时间。 -
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劳动者若因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单位需先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无法胜任,方可解除合同。这一条款防止单位随意提高绩效标准变相裁员,体现程序正义。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技术革新、经营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果时,单位可解除合同。此条要求单位证明“重大变化”的真实性,并履行协商义务。
总结:第四十条既赋予用人单位合理用工自主权,又通过程序限制和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权益,实践中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流程,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