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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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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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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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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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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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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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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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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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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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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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或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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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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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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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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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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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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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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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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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