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核心在于规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民主性与透明度,明确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公示,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履行义务的平衡。
-
依法建立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工时限制等),确保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例如,规定“自愿放弃加班费”或“怀孕自动离职”等条款均属无效。 -
民主协商程序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八大核心事项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程序分为两步:先民主讨论提出意见,后协商确定最终方案。未经民主程序的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动态调整与异议权
制度实施后,工会或职工认为不合理的可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需回应并协商完善。例如,某企业因考勤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被法院判定解雇无效,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
公示告知义务
制度须通过有效方式(如签收员工手册、系统推送等)告知劳动者,并留存证据。仅公告栏张贴或未留存记录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总结:第四条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需兼顾合法性与民主性,劳动者则应积极行使参与权与异议权,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