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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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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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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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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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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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次数限制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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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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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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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成立,实际合同期限从试用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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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该条款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确保试用期管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