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延长工作时间条件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情况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
特殊原因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二、法律依据与限制
-
需履行协商前置程序,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
仅适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其他情形(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不适用延长工时规定。
三、相关补充说明
该条款与第四十二条共同构成对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规范,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受第四十一条限制的法定紧急情形(如生产安全、公共设施抢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