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核心在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款被称为“黄金三十九条”,赋予企业合法解约权,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双重劳动关系等情形。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标准,且需提前公示录用条件。若试用期超出法定上限(最长6个月),则以法定时限为准。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需明知制度内容且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如旷工、盗窃等。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则无效。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需同时满足“主观过错”和“重大损害”两项条件,例如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导致公司损失。
- 双重劳动关系:若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醒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解约。但非全日制用工等合法兼职除外。
- 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如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
- 被追究刑事责任:仅限法院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不包括检察院不起诉或行政拘留。
提示:用人单位援引第三十九条解约时,须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若认为解约不合法,可申请劳动仲裁。合理运用该条款既能维护企业权益,也能促进劳动关系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