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标准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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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计算核心规则:
补偿金与工作年限直接挂钩,采用“N”倍月工资模式(N=工作年限)。例如,工作3年7个月可获得4个月工资补偿,3年4个月则为3.5个月工资。高收入者(月工资超社平三倍)适用“双封顶”,即月薪按三倍计算,且总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
优先留用与再雇佣权:
裁员时需优先留用三类人员: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家庭无其他就业来源且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劳动者。若企业6个月内重新招聘,须优先通知并录用被裁员工。 -
程序合法性要求:
经济性裁员需满足特定条件(如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等),且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程序缺失可能导致裁员无效,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补偿支付时间与范围:
补偿金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月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则按最低工资计算。
提示: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补偿争议引发纠纷。合理运用规定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帮助企业合规优化人员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