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及限制条件,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期与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劳动关系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短期或任务型合同不得设试用期。以下是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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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时长与合同期限对应
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 -
禁止重复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防止企业通过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续签合同或岗位调整时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
特殊情形限制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不足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类短期劳动关系需直接按正式用工执行。
第十九条通过细化试用期规则,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劳动者需警惕超期试用或二次试用等违规行为,企业则应依法合理设定试用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