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一、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也无法胜任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要求,即便经过相应的培训或是调整到其他岗位后,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并且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但同时强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