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需满足特定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裁减人员。以下是具体解读:
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裁员的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优先留用人员
在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需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限制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的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