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直接与劳动者签约,未取得的需受用人单位委托签约。 这一条款解决了实践中分支机构用工主体资格模糊的问题,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规范了企业用工管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具有独立用工权,可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这类分支机构通常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法律赋予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简化了用工流程。例如,某连锁超市的分店若已办理营业执照,即可自行招聘员工并签订合同,无需总部逐一批复。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项目部等)需由用人单位授权后方可签约。此类机构因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例如,建筑公司的外地项目部未单独注册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或出具授权书,才能合法雇佣工人。
分支机构签约权限的划分体现了法律对用工规范的精细化要求。通过区分两类分支机构,既避免了无资质机构滥用用工权,又为合法经营的分支机构提供了便利。企业应据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对委托签约的分支机构统一制定合同模板,定期核查用工合规性,防止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与分支机构签约时,可通过查验营业执照或委托文件确认用工主体合法性,若发现未授权签约或资质造假,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也需注意,分支机构独立签约后需依法承担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责任,不可将管理责任完全推给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