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核心是保障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透明与双向知情权,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劳动者六项关键信息(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有限了解劳动者背景的权利,以此平衡双方地位,防止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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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法定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主动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六项核心信息,这是法律强制的无条件义务。例如,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的如实告知,能帮助劳动者评估健康风险。若用人单位隐瞒或虚假宣传(如案例中鞋厂未告知偏远工作地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的有限说明义务
劳动者需如实回答与岗位直接相关的问题(如学历、职业资格),但有权拒绝提供无关隐私信息。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告知婚育状况,否则涉嫌越权。 -
双向知情权的时效性
告知与说明义务仅存在于招聘阶段,若入职后补充或隐瞒信息(如薪资虚报),则构成欺诈,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
信息透明的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劳动关系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例如,劳动者了解劳动报酬细节后,能更理性选择岗位,避免后续争议。
提示: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应严格遵守第八条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完整,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步。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行为,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