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等核心内容。其中,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分三类情况设定试用期上限:①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③ 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违反上述期限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主张按转正后工资补足差额。
关于试用期工资,法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若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则试用期工资至少为4000元;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则即使约定工资的80%低于2100元,也需按2100元发放。
同一劳动关系中禁止重复约定试用期。例如,劳动者续签合同、调整岗位或升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再次设置试用期。但若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单位,且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例外协商新试用期。
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转正后工资标准赔偿已履行的超期试用期部分。例如,违法约定3个月试用期且已执行完毕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9条通过限制试用期长度、明确工资底线及禁止重复试用,平衡了劳资双方权益。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用人单位则需避免“试用期陷阱”,确保用工合规,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