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将借款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从而形成区别于一般诺成合同的特殊规则。其亮点在于:保护**人权益(避免强制履行)、体现实践性合同特征(以交付为生效前提)、平衡无偿借贷中的风险(强调实际履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满足书面形式(除非另有约定),但核心效力取决于借款的实际交付。若**人未提供借款,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借款人无权要求强制履行。这一规则与保管合同等典型实践合同不同,后者以交付为成立要件,而第210条独创“生效要件”模式,引发学界对要物合同理论的争议。实务中,该条款常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需审查款项交付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以确认合同效力。
提示:签订借款合建议明确约定交付方式、时间及凭证留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效力争议。对于大额借贷,可公证或引入第三方见证以增强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