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主要围绕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权利变动及救济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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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不受无权处分影响
当事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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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碍下的合同解除
若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权利变动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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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下的物权变动
若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交付财产或完成登记,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物权未发生变动或返还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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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例外
受让人若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则可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仅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三、适用范围
该条款适用于以转让或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的合同,包括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