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核心是规范试用期制度,明确试用期时长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并禁止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 关键要点包括: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短期合同或任务型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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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时长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保障劳动者权益。 -
禁止重复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调岗或续签合同也不例外。此举避免企业以“二次考察”为由变相压低工资或增加用工不确定性。 -
特殊合同排除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此类合同通常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直接适用正式用工标准。 -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未明确正式期限,则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企业需按正式用工待遇履行义务。 -
试用期权益保障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保等权利,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得以“试用”为由克扣待遇。
提示: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需仔细核对试用期条款,若发现违规约定(如超期、重复约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应合规设置试用期,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