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使未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即成立。这一条款突破了形式要件的严格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实际交易行为的尊重,核心亮点在于“履行治愈形式瑕疵”和“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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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自由与履行优先
该条款明确,当法律或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但未采用时,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款项),另一方接受即视为合同成立。这避免了因形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的不合理结果,平衡了法律规范与商业效率。 -
主要义务的界定
“主要义务”指合同的核心履行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中交货或付款。履行次要义务(如附带文件)不触发本条效力。实务中需结合合同目的和行业惯例判断,避免滥用条款引发争议。 -
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
该规定旨在纠正过去过度强调形式要件而否定实际交易的倾向,减少无效合同比例。司法案例中,法院常援引此条保护诚信履行方,尤其在口头协议或书面疏漏的场景下。 -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尽管本条放宽形式要求,但书面合同仍是明确权利义务的**选择。对于复杂交易或高风险领域(如不动产、金融),建议严格遵循法定形式,避免依赖事后履行补正。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务实态度维护交易稳定,但企业仍需结合业务需求平衡形式合规与实际履行,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