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条款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工作健康的核心法律依据,关键亮点包括:标准工时制的强制性、超时工作的限制,以及特殊行业需经审批的灵活性。
- 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是法定上限,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突破。若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如轮班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调整。
- 超时工作规则: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例外情形仅限自然灾害、公共设施抢修等紧急事件。
- 违法后果: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工时的,劳动者可主张加班费(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提示: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以便**;企业需合理规划生产,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