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法定情形,核心在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该条款明确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重大失职等)时,用人单位可无偿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和程序合规。
- 试用期不合格: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需提前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引发争议。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需确保内部制度合法且具体,例如明确“严重违纪”的界定,如旷工天数、数据造假等量化标准。
- 重大失职与舞弊行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重大损害(如经济损失、商誉损害),企业需证明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 双重劳动关系冲突:若劳动者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企业可通过书面警告等程序留存证据。
- 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行为即使已入职,企业仍可追溯解除合同。
- 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处罚不适用本条。
合规提示:企业适用第三十九条时应注重制度透明化、证据链完整化,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则需严守职业操守,遇争议时积极通过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