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核心适用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含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但需注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如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不属于该范畴,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实务中,企业应避免混淆刑事处罚与行政拘留,并善用“劳动合同中止”机制应对员工被调查阶段的风险。
具体解读如下:
-
法律适用范围
仅限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如证据不足、情节轻微)表明未追究刑责,用人单位若强行解除可能构成违法。 -
实务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需区分“被采取强制措施”与“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被拘留或逮捕时,建议暂停合同履行而非直接解除,待司法结果明确后再处理。若员工最终未被判刑,需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 -
常见误区警示
行政拘留、治安处罚不属于刑责范畴;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虽涉及有罪认定,但根据劳动部复函明确排除在解雇依据外。企业若错误援引该条款,可能面临2N赔偿金风险。 -
风险防控建议
建立司法结果跟踪机制,在员工涉刑时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流程,避免程序瑕疵。
企业行使该条款解除权需严格遵循“司法终局性”原则,同时关注地域性司法实践差异(如山东省允许中止合同)。劳动者若遇不当解雇,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