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核心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重大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及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既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劳动者行为规范的底线警示。
- 试用期不合格: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此条款强调“证明”责任,企业需提前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避免滥用解除权。
- 严重违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如旷工、盗窃等。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重大失职或舞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位重大损害,例如泄露商业秘密或财务造假。需注意“重大损害”需结合实际损失和行业特性综合判定。
- 双重劳动关系: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等合法兼职不在此列。
- 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童工),单位可主张无效并解除。
- 刑事责任: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刑)时,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但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非刑事处罚不适用本条。
提示:企业适用第三十九条时需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保留书面证据;劳动者则应熟悉自身权益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双方均需以合同条款为基准,平衡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