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侵犯财产权时的赔偿计算标准,核心亮点包括返还财产义务、赔偿金确定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范围及直接损失赔偿原则。该条款通过细化财产损害类型与救济路径,为公民、法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第一,财产返还与恢复原状。若罚款、没收等行为侵犯财产权,赔偿义务机关需返还财产;财产灭失或损坏的,按损害程度支付相应赔偿金,优先恢复原状或参照市场价折算。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界定。因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仅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员工基本工资,不包含预期利润等间接损失。
第三,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条款强调仅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排除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间接因素,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大。
第四,拍卖变卖差价处理。财产已拍卖或变卖的,按实际所得支付赔偿;违法低价处置的,按评估价补足差额,防止公权力滥用导致二次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通过量化标准与限定条件,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公民及法人可依据条款主张财产权救济,同时需注意保留损害证据、及时申请赔偿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