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最灵活且无争议的解除方式, 核心在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金(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是具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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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合法性
该条款明确赋予双方平等协商的权利,无论哪方先提出,只要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常见于员工主动离职协商、企业优化调整等场景,避免单方解除的法律风险。 -
操作关键点
- 书面协议:建议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补偿条款(如有)及权利义务终止事项,避免后续纠纷。
- 补偿协商: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则可能无需补偿,但具体需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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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解除条款的区别
不同于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或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三十六条强调“双向合意”,不涉及过错或程序限制,流程更简便。
总结:协商解除是劳动法中最人性化的条款,既能保障双方权益,又能减少冲突。实际操作中需注重书面记录,确保协商内容清晰合法。